我院立案侦查的李某、帅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件,经本院公诉科审查后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我县合水镇香树坪村724立方米林木被滥伐,被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帅某身为合水镇人民政府聘请的护林员,具有管护合水镇香树坪村集体所有林木和巡山报告的职责,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身份,不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
2014年底,印江自治县合水镇香树坪村香树坪组、坡上头组以安装路灯等公益事业缺资金为由,将上述两个村民组位于大洞良子、云盘老、大凸梁子、石坎的集体山林以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江西省抚州市温泉镇温泉村的彭某,经双方协商由香树坪村香树坪组组长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好后,县林业局向合水镇林业站原站长李某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合水镇香树坪村集体林木采伐提供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该通知书面要求李某对彭某砍伐林木行为提供监督指导,但李某接到县林业局的书面通知后,不正确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导致香树坪村724立方米的林木被滥伐。
帅某在知晓彭某未按采伐许可证上的要求采伐后,仍不认真履行护林员职责,未按相关规定到彭某采伐现场巡山、检查、监督,没有及时向合水镇林业站及县林业局报告彭某的滥伐行为。导致香树坪村大量林木被彭某滥伐。
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后,认为李某、帅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并于近日向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