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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一起用电捕鱼行为监督刑事立案
时间:2018-06-15  作者:匡明际  新闻来源: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我院监督公安机关对一起使用电瓶自制的工具进行电鱼案刑事立案侦查。

2018年6月11日,本院干警关注到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一篇标题为《杉树派出所成功查获一起非法捕鱼案》的信息后,认为该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院及时组织干警前往印江自治县杉树派出所提前介入了解案情。经派出所民警介绍,于2018年6月7日在印江自治县杉树镇孙家沟河查获张某某等三人使用电瓶自制工具进行电鱼行为,并当场对电鱼工具依法扣押,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3月1日发出《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该通告规定:印江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洋溪省级自然保护区实行全年禁渔,境内其它天然水域禁渔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张某某等三人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期捕鱼,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于2018年6月14日监督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公通字(2008) 36号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贵州省渔业条例》以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印江河泉水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重点,有效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维护自然水域生态平衡,促进渔业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和禁渔时间。印江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洋溪省级自然保护区实行全年禁渔,境内其它天然水域禁渔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禁渔内容。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等危害渔业资源活动;禁止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组织协调辖区的禁渔工作。县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县农牧科技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禁渔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渔业行政执法力度,严惩电鱼、毒鱼、炸鱼和取缔私设抬网、拦河网、地笼、迷魂阵等渔业违法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禁渔期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水产自然资源的职责,特别是餐馆、酒楼等饮食服务行业要积极配合,不准采购江河鱼类,违者予以没收、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从重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渔期监督举报电话:0856—646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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