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50150元,罚金人民币11000元。
2021年3月起,为牟取利益,岑某某购买进货来源不明的保健品后,在不能保证食用安全情况下,于印江县城区一店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5015元。经检验,从岑某某处查扣的保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据悉,目前市场上仍然存在三无保健品,不法分子向其中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成分,而这些物质已于2012年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纳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名录,因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被禁止在食品中予以添加。消费者对此应提高警惕,若发现市场上存在此类现象,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反映。
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是落实中央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通过该案的审理,进一步维护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当地消费领域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下一步,印江自治县人民检院公益诉讼部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