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设12个内设机构。各机构主要职责:
一、政工科
协助院党组抓好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院干部的管理工作、检察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初任检察官考试审查工作和检察官的等级评定工作;负责机关的人事工作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办理检察官的人事任免、奖励、考核等有关手续;负责机关劳资管理工作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机关的工青妇工作。办理本院党组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机要文电处理、编收检察信息、简报等内部资料;负责检察信件、档案、保密、通讯文印、图书资料管理和督查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探索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模式,全面规范开展案件监督工作,健全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三、公诉科
人民检察院下设科室之一。主要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四、侦查监督科
负责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调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犯罪规律、特点,提出对策、措施。
五、控告申诉检察科
负责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申诉以及群众来信来访;负责举报线索的管理、分流,依法查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工作情况。
六、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研究分析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提出工作对策。
七、检察技术科
负责检察技术和检察技术的信息研究工作。承办检察机关法医、文字、司法会计、痕迹、视听资料等技术性证据的检验、鉴定和审核工作;参与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现场勘验。
八、法警队
负责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管理司法警察警务工作;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训练;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组织司法警察完成其它任务。
九、案件管理办公室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和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扣押冻结款物、制发案件文书监管、办案质量评查、业务统计分析等工作;加强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监督与配合、管理与服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监所检察科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主要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犯罪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十一、增加生态环境检察科。
十二、木黄检察室。